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,改进工作作风,保障机关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适用对象
本制度适用于本委机关、区委巡察办(组)、各派驻纪检监察组(纪检监察工委)工作人员。
二、请假程序
本委机关、区巡察办(组)、各派驻纪检监察组(纪检监察工委)工作人员因事、因病需要请假的,应提前一天填写《请销假审批表》,按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。审批后,报区纪委组织部备案。因紧急情况无法履行请假审批程序的,可先口头请假,事后补办手续。请假期满后履行销假手续,需要续假的重新审批。
三、审批程序
1.副书记请假,由书记审批。
2.常委、委员请假,由分管副书记签署意见,报书记审批。
3.部室主要负责人请假在一天以内的,层报至分管副书记审批,并报告书记;请假超过一天的,层报至书记审批。
4.部室其他人员请假在一天以内的,层报协管领导审批,并报告分管副书记;请假在一天以上两天以内的,层报至分管副书记审批,并报告书记;请假在两天以上的,层报至书记审批。
5.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(纪检监察工委书记)请假在一天以内,由分管副书记审批,并报告书记;请假超过一天的,由分管副书记签署意见,报书记审批。
6.派驻纪检监察组(纪检监察工委)其他人员请假在一天以内的,由组长(工委书记)审批,并报告分管副书记;请假在一天以上两天以内的,由组长(工委书记)签署意见,分管副书记审批,并报告书记;请假在两天以上的,由组长(工委书记)、分管副书记签署意见,报书记审批。
7.巡察办主任、巡察组组长请假的,由分管副书记签署意见,报书记审批。
8.巡察办(组)其他人员请假在一天以内的,由巡察办主任(巡察组组长)审批,并报告分管副书记;请假在一天以上两天以内的,由巡察办主任(巡察组组长)签署意见,分管副书记审批,并报告书记;请假在两天以上的,层报至书记审批。
四、相关要求
1.机关全体工作人员,要以工作为重、事业为重,自觉控制请假次数。所请事假须在本人年休假中扣除,当年年休假不够扣除的,在下一年度年休假中扣除,直至扣完为止。
2.要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,未经审批擅自离岗的,一律按旷工处理,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,责令书面检查,直至纪律处分。
3.执行特殊、紧急公务时,一般不得请假。
4.请假期间,保持通讯畅通,遇到单位紧急工作需要时,应当立即返回工作岗位。
5.区纪委组织部每半年对机关工作人员请假、旷工情况进行公布。
6.节假日期间离开本市范围的,参照请假程序提前向有关领导报告,并向组织部报备。